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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农(肥料)罚〔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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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06 23:11:17 |   作者: 竞技宝测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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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益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给福建省闽侯县农资南屿第一经营部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企业为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明示质量指标:氨基酸≥100g/L;Fe+Mn+Zn≥20g/L Fe:3g/L Mn:10g/L Zn:9g/L,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2899号,生产批号:2022/02/15 规格25克/包×80包)产品做执法抽检,样品编号:SJFZF001。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FNJ/TF1/22

  0008),报告结果为铁含量为1.7g/L,低于明示质量指标。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022年5月30日福建省闽侯县农资公司南屿第一经营部书面提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并提供了当时抽样留样品,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NJ/TF1/220154A)结果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铁含量为1.8g/L,低于明示质量指标,检验测试结构:该样品不合格。

  2022年9月7日,经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依法对福州益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功亮作了询问笔录,据黄功亮供述,该批次不合格肥料产品直接从生产企业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当时进货50kg(5箱*400包,25g/包),共2000包、进货单价2.6元/包。销售给闽侯等零售商,销售价格是3元/包,已销售4箱(4箱*400包,25g/包),共1600包,剩余1箱(400包)已退回厂家,该批次涉案肥料货值金额6000元,共产生出售的收益4800元。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来得到的”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出售的收益。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涉案肥料4箱(4箱*400包,25g/包),共1600包,共产生出售的收益4800元(4箱*400包*3元/包),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证据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证据三:1.检验报告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销售单据;5.销售货物交割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即“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以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违法销售肥料产品50kg,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程度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标准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肥料)告〔2022〕3号),阐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98183)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96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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